1.申请文件(原件,2份,纸质及电子版) 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向浙江省林业厅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实施前设立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或拟改变经营范围的方案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向浙江省林业厅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2.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3.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改变经营范围需新增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原件,2份,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 ②国家级森林公园新增区域范围内权属情况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 ③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原件,1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④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原件,1份,电子版) ⑤图纸资料(原件,2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包括:森林公园与拟新增区域的位置关系图;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2)改变经营范围需调减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文字材料: ①调减区域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用以说明调减区域必要性的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②调减区域的影响评估报告(原件,2份,纸质) 内容包括调减区域造成的动植物资源和景观景物的损失情况,以及对森林公园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完整性和风景资源质量的影响评价,同时附5张以上调减区域的现状照片。 ③图纸资料(原件,2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包括:森林公园与拟调减区域的位置关系图;调减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3)改变经营范围需同时新增和调减区域的,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应按上述要求综合提供。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5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 或者变更隶属 关系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