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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厅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中共浙江省林业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林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的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或失职,致使下属人员发生违法违纪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查处,不属本办法追究范围。
第四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生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不受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的影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问题,责任对象涉及前一届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的,应按本办法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范围。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注意分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违法违纪问题的关联情况,依据当事人违法违纪的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和后果大小及责任的轻重来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有关责任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界定。
第七条 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严重失职、失察或纵容下属违法违纪而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要从严追究、从重处罚。对能够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积极工作而出现偶发性问题,可不予追究。对发生问题能够及时报告,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查办,严肃处理的;主动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办的,可酌情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
第八条 由厅管的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予以责任追究的,由厅纪检组、监察室、人教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报厅党组批准后处理;由各单位任命、聘任的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予以责任追究的,由各单位组织调查、认定,报厅纪检组、监察室、人教处备案。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
二、本单位、本部门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并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或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等,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七、其他违反《实施意见》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依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其在领导集体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领导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党章》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给予组织处理或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重不负责任,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映强烈,已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取证的。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种类包括:口头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辞职或对其免职等。
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种类:
1、警诫教育:责成书面检查、谈话诫勉、一定范围内的批评帮助、点名通报批评等。
2、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免除职务、责令辞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方式按照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建议意见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后,按以下分工实施:
一、需要给予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或人教处实施。
二、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由人教处实施。
三、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人教处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上级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内容和责任追究处理标准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在厅党组领导下,严格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主要由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人教处负责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ΟΟ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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