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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形成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对原制定的《中共浙江省林业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了修改和完善,请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责任制的总体要求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纪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围绕发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本《实施意见》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厅机关处级以上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厅党组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处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林业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行,违反必究。
二、责任分解与分工
1、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由厅党组及机关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处、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2、 厅党组书记、厅长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成员、副厅长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3、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对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4、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对厅直属机关党委委员和厅直属单位党委(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厅机关各处室的正职领导(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处室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处室副职协助正职领导做好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6、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协助正职领导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
7、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制内容
(一)厅党组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并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统一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2、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3、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结合系统实际制定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8、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厅直属机关党委党风廉政责任内容
1、根据厅党组的部署和要求,对厅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2、加强对厅机关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3、督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的意见和部署。
4、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厅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反映。
5、对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分析,并向厅党组报告。
(三)厅机关职能处室党风廉政责任内容
1、经常教育本处室工作人员切实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定期对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讲评。
2、结合业务管理和工作特点,建立并完善与本处室业务工作有关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3、对业务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廉政规定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厅领导的要求,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4、召集本处室干部参加厅直属机关党委安排的理论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学习和政治教育活动。并根据要求,开展相关的学习和讨论。
5、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执行情况,包括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6、发现本处室有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应主动向主管厅领导和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同时,要认真做好批评教育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直属单位的责任内容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四、责任制考核
1、考核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第一责任人应将本处室、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半年总结、年度总结及述职报告,分别于当年七月份和次年一月份向厅党组书面报告。
3、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责任制、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礼金礼券、一岗双责、住房、配偶及子女就业经商出国等方面。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应采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优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6、厅党组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年终组织考核并开展评比。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贯彻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进行表彰、奖励。
五、实施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分解与分工情况,对分管范围内和所负责管理的干部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依据《实施意见》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ΟΟ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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