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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厅长楼国华在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8-03-13

(2008年3月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省政府同意召开的。这既是一次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又是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动员部署会。对这次会议,省政府、国家林业局非常重视,茅临生副省长听取了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要求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两创”的要求,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汪绚司长亲临会议,并对我省下一步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刚才,丽水市、遂昌县、安吉县、黄岩区4个单位作了经验介绍。汪司长的讲话和4个单位的经验对我省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很有指导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全省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3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到2007年8月,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主体改革基本结束。我省的林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受到国家林业局的充分肯定,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的林改工作也是满意的。

    这一阶段的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晰了林业产权关系,奠定了现代林业的基础。延包工作是在林业“三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自留山、责任山的确权,并依法核发了新的《林权证》,规范和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进一步明确了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林农真正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职、责有其利”。全省已落实到林权证上的集体林面积8255.8万亩,占95.4%,通过林改,不仅使林农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也使林农发展林业、增加投入的林业生产热情得到了极大的释放,为现代林业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激活了林业经营机制,通过林改,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增加了广大林农和社会力量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加快了林业经营机制的调整步伐。不少地方涌现出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主体,有力地提高了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如丽水市形成了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大类型的林权流转的合作经济组织。松散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主要为“林保姆”式的山林托管。“林保姆”的出现解决了林农长年在外经商或办企业无暇顾及所承包的责任山,以及林农无劳动能力或缺乏资金无法经营山林的难题,参与托管的人员,既有农民、也有社会企业主、外地客商等。实行托管经营不仅可以实行规模经营,而且管理成本要比零星经营低。森林火灾、林木盗伐现象也明显减少,也有利于林业科技的推广。半紧密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主要有营造林合作组织和承包经营等形式。如丽水市利来林业开发专业合作社,通过林农入股,资源流转方式获得山林经营权,改造或营造工业原料林。又如杭州人长久公司承包林农的林地开发经济林等。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经济模式,主要是股份合作,由集体或个人出林地,投资者出资金,实行山权不变、林权共有,联合经营,按股分红。

    三是林业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林权流转是林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是老百姓的需要。快速发展的民间自发流转存在不少问题。那么林业部门如何去促进、去引导、去规范。各地在抓主体改革的同时,抓配套改革的完善,出台了一些探索性的政策。

    省厅根据我省的实际,于2006年初出台了《浙江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对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作了具体规定。遂昌、青田、云和、龙泉、庆元、缙云、江山、常山、开化、柯城、衢江、龙游、安吉、建德等县(市、区)成立了林权管理机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和森林资产评估机构或相关工作机构,当地政府落实编制和经费,并搭建了流转平台、规范流转操作,初步建立起有干预而又开放、规范而又灵活的森林资源流转机制,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丽水市政府还出台了《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和《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等政策,为全面推进流转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2007年,丽水全市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200余宗,面积5万亩,其中进入县级以上流转中心公开招拍挂牌的有112宗,面积3.5万亩,成交额5550万元,衢州市在2007年已流转了190宗,面积3.6万亩。

    四是林权制度改革,推动了森林资源资产化。长期以来,广大林农拥有着巨量的森林资源,但是缺乏融资渠道。把森林资源变成资产,是广大林农的迫切愿望,林改使林农的这个愿望变为可能。有了林权证,林业生产者就可以通过林权流转、抵押贷款等方式,不需要砍伐森林资源就可以变现,既保护了森林资源,又解决了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这在林改前是很难办的事,现在我省已日渐活跃。安吉县在林改中用林权证抵押贷款数累计已达1426万元;衢州市在2007已办理林政抵押贷款16宗,贷款1345万元;丽水市9个县(市)信用社均已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3100万元。丽水市林业局已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丽水合作协议》为丽水林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林权抵押贷款,不但解决了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森林资源变为资本成为现实,拓展了林业发展和山区经济发展更为广阔的空间。

    五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林改期间,各地加强了政策宣传,层层派出林改督导组、开展林业专项整治等,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即没有发生大范围、大规模的群体性乱砍滥伐事件。同时,公示发证过程,相互确认四至范围等方式方法,有效地化解了许多山林纠纷,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许多情况复杂、积怨较深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改革前一些同志对林改的种种担心和顾虑基本消除,对林改的认识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对搞好林改的信心和劲头更足了。

    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深入调查,认真部署;得益于各级林业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广大基层林业干部吃苦耐劳、扎实有序的工作;得益于广大群众的热情参与、密切配合。

    二、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伟大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是遵循发展规律、顺乎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的改革与创新。对于认真地贯彻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图、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省虽然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但配套改革任务还很重。同时,在主体改革中也暴露出我省的林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通化深化改革,加以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确权发证、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这只是基础部分工作,深化配套改革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果还停留在林改的第一步,后续工作跟不上,那么分散经营所产生的林农资金短缺、技术跟不上、信息不灵、流通不畅等问题,将造成交易成本上升,效率降低,发展后劲不足。那包括已经完成的全省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就失去了意义。所以,我们不能停留在主体改革上,而是要不断深入,配套改革要紧紧跟上。

    二是资料数据与现代林业数字化管理的要求存在差异。林权证上的面积、林种与实际面积不符有一定的普遍性,个别地方甚至林权证上缺少面积、四至等要素。

    三是林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转不规范。由于我们流转平台建设跟不上,宣传不到位,加之相关法律、政策滞后,各地的森林资源流转还是不够规范,林农自发的无序流转较为普遍。对流转的森林资源缺乏科学评估,高值低估、高值低卖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在大多数林农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暗箱操作,强制流转,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结果上访增多。由于流转操作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流转行为在法律上也得不到保障。

    另外,由于部分林农的思想观念不够解放、流转经营理念不强、存在脱贫即满,温饱即安的想法,对森林资源自己不愿经营,但是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意流转。

    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也把这项工作列为当前全省农村工作的重点内容,在2006年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15号)的基础,根据我省深化林改的工作实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各地务必要统一思想,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这一改革的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三、全面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当前,林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围绕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要求,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任务全面完成。我省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目标是要盘活森林资产、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引导发展新型的林业联合组织,为广大林农增收致富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是:

    1、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林业服务中心

    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以家庭承包为主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的是森林初始产权的界定问题,而只有流转才能盘活森林资产、才能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林权流转制度的建设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所以,要建立好比较完善的林业服务中心,由政府或林业部门搭建平台。集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评估机构、交易场所、林权抵押贷款窗口、林业法律咨询和林业科技服务窗口等为一体的要素市场,为盘活森林资源、规范资源流转,也为广大林农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目前,除开展森林资源流转的几个试点县外,丽水市各县和衢州市部分县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要建立准确的山林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山林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提高林权管理水平,促进林权管理现代化,转换林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林业制度,有效降低成本,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着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同时,作为林业信息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林权管理系统,必将在社会的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为提高林权管理工作质量,规范山林延包工作档案,应逐步将全省山林延包的所有信息录入电脑,实现林权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我省准备从今年开始,用2年时间,建立一套全省山林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单位做到村或组一级。软件由厅统一统购买,提供给各地使用,经费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当地解决。

    3、要进一步引导发展新型的林业经营实体

    通过主体改革,77%的集体山林由林农自主经营,林农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受益权进一步得到落实。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大多数个体经营林业水平不高,户户分得山林,并不等于户户经营山林,更不等于户户能够经营好山林。要进一步调整规范山林经营方式。积极引导林农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林保姆)、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以资金、技术和亲情、友情为纽带,建立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提高抗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龙泉的林保姆,遂昌的收储、托管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值得各地借鉴。扶持和培养涉及林业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大力推进资本与林地的联合,采取租赁、合作、联办等形式,引进大公司、大集团与林农合作建基地,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以实现规模经营。

    规范和改进集体林统一经营模式。根据林农实际愿望,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无论采取什么经营方式,都应当坚持利益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收益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优先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收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及用于公益事业。使林农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受益主体,成为集体经济名符其实的主人,发挥林业在农村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

    要积极稳妥地进一步规范山林流转工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持;对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合同,应在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流转行为,应当予以终止。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林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

    4、要积极探索林业保险工作

    林业保险是支持林业发展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经营具有风险大的特点,而林农的风险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应建立健全林业保险体系,以分散风险。要根据各种灾害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设立不同的保险种类、等级、金额和赔偿标准,制定科学的林业保险政策,以降低经营者风险,使经营者无后顾之忧,安心经营。要扩大林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不仅要开展第一产业的保险,也要开展第二、三产业的保险。这样,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林农对保险的需要,而且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以二、三产业收入补第一产业支出,提高赔付能力。由于林业自然风险大,林业保险赔付率高,林业保险不能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而应该是政府扶持的政策性保险。目前,由于各地差异较大,政府财力有限,要把所有林产品生产列入政策性保险还不现实,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实行政策性林业保险。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既要保证林业生产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林农不受大的经济损失,又能使林业保险经营者能正常运行。保险费来源于农民和政府。政府方面,通过设立林业保险基金,转为保险费的补贴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同时,对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实行免税优惠,增强其偿付能力。

    我省前几年开展了森林火灾的保险理赔试点,由于某些原因,这项工作不那么顺利。我们要总结经验,要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林业保险支持的新路径。

    5、要切实做好山林纠纷防范工作

    我省的山林纠纷问题一直以来矛盾比较突出。历史积案还比较多,由于林权主体改革,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2008年,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性,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将于8月8日举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将相继展开,林业系统做好山林纠纷防范工作更显重要。各级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要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探索,破解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杜绝因山林纠纷集体上访事件,切实维护我省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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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做好其它配套改革

    积极实施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林政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山林纠纷调处、森林防火和防病虫害机制创新等相关配套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满足林农发展林业对种苗、资金、科技、执法等的需求,促进林业全面快速发展。

    四、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千家万户,政策性、技术性很强,操作难度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委、省政府在原延长山林承包期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了以夏宝龙副书记为组长、茅临生副省长为副组长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地也要尽快做相应的调整,切实做到队伍不散、责任不变。各级林业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全省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同志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重道远,是一项光荣而艰难的工作。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创新强省,创业富民”的要求,励精图治,开拓创新,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我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新闻来源: 本网讯
新闻提供者: 楼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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