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部署
抗灾技术
恢复重建
媒体点击
 
 
 
 
 
 
  “百项技术千名干部进万村”林业救灾行动应急措施  
关于切实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03-06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受灾林木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8〕28号文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二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林木财产高度负责的原则;三是保护林地生产力和减少森林经营者经济损失并重的原则;四是对国家生态安全高度负责的原则。

    二、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强化管理,明确责任,有序有效开展。

    三、受灾林木清理的方式方法

    (一)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将受灾林木清理与木材生产相结合;二是清理的技术要求与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相结合;三是清理的方式与森林更新设计相结合。

    (二)坚持森林分类经营,分类指导。对商品林和公益林的清理,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以促进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尽快恢复。

    一是商品林的清理。应以保护和恢复林地生产力为重点,对主干折断或受损程度严重,没有培育价值的林木可以全部清理,对可以复壮的林木要予以保留。

    二是公益林的清理。应以恢复森林的生态功能为重点,对能够存活的林木要全部予以保留。具体按《省林业厅关于对重点公益林中冰雪灾害受损木清理的意见》(浙林造〔2008〕23号)执行。

     四、主动服务和强化管理并重,确保受灾林木清理有序有效地开展。

    (一)要主动服务,采取更加便捷的审批管理办法,依法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时效,确保森林经营者能够及时清理受灾林木。

    (二)受灾县、市和单位的林木采伐指标,要优先用于受灾林木清理;清理受灾林木所需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按《省林业厅关于优先安排采伐限额及时清理雪灾受害林木的通知》(浙林办资〔2008〕12号)在3月15日前提出申请追加。

    (三)要强化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制度。但在本次受灾林木的清理中,可以不受采伐类型的控制;在清理的受灾林木权属清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一小班(地块)一证和一户一证的控制;对人工用材林清理的受灾林木胸径在10公分以下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对公益林受灾林木的清理,符合浙林造〔2008〕23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不受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的控制。

    (四)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内受灾松科林木的清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疫木除害处理和运输管理的要求办理,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

    (五)自然保护区内的受灾林木,除影响电力、交通和房屋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紧急情况外,禁止清理采伐。自然保护区内受灾林木的清理,国家林业局正在专门研究,将另行部署,未部署前各地不得擅自清理。

    (六)要把严肃维护正常的森林资源管理秩序,作为清理受灾林木的一项基础工作抓好、抓实。始终坚持既要及时清理受灾林木,又要防止乱砍滥伐,坚持凭证采伐运输制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采伐行为,严防清理受灾林木过程中出现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

    (七)省厅成立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森林资源处、绿化造林处、森林公安局、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受灾林木清理工作。各有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抽调力量组成工作组,指导受灾林木清理工作。 

    各地受灾林木清理工作完成后,请市、县(市、区)于10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书面一式十份上报我厅。 
 


二ОО八年三月四日

[关闭窗口]


浙江省林业厅 主办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69870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26号 电话:0571-87399301 邮编:310020
浙江林业网网站隐私及安全说明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