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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森林生态安全等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浙林计〔2008〕94号


2008-07-21

   为全面实施林业“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强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森林生态安全等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项目申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对拟申报的项目组织编制《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联合行文上报省林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抄报市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各1份。文本要求统一用A4纸,硬皮封面,装订整齐。

    二、根据省政府2008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林业部门的“兴林富民”类和“欠发达地区开发性农业”项目列入整合范围,上述项目的申报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另行行文布置。

    三、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并经确定立项后,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各地按省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下文拨付,并采取按计划任务拨款和验收后拨款两种方式。对实行按工程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通过省级验收后拨款。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购置,应纳入当地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

    四、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0日。

附件1:森林生态安全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附件2: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林业种苗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附件3:阔叶林发展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附件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主题词: 林业 项目 指南 通知
发布机构: 浙江省林业厅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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