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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调整林业总场所属国有山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2008-07-25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江山市林业总场已经进行企业化改制的实际,江山市调整林业总场所属国有山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其采伐管理参照集体林区采伐管理,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原江山市林业总场的林木采伐管理职能改由林木所在地乡镇行使。

    江山市林业总场所属国有山场林木的采伐限额,根据省规定实行单列。林木采伐申请,必须经山场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林业干部)审核同意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由山场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林业干部)组织实施。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伐区,山场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林业干部)必须进行伐中现场监督检查。林木采伐验收由山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办法调整后,国有山场林木采伐属地管理的特性更加明显,将对全市森林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新闻来源: 本网讯
新闻提供者: 江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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