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事项,提高办公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健康发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申办流程。
一、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制度
(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备案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所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右边的条款,并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要求电脑打印。
(二)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野生动植物加工贸易的单位已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如有从事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贸易的单位,应提交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5、备案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6、由进出口单位收执的原备案登记表(如属备案登记变更的情形)。
(三) 备案登记内部管理
(1)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对符合要求的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接收,并指定一个专属备案登记号,备案登记号格式为“办事处所在地城市简称+‘企备’+[年度]+3位序号”,如“浙企备[2004] 025号”。即时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机构公章。一份《备案登记表》由备案登记机构留存,另一份《备案登记表》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收执。
(2)备案登记机构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相关材料,并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3)在受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申报材料时,可请进出口单位出示《备案登记表》或提供备案登记号。
(4)《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应比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30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5)根据濒办字[2004]71号文件,杭州办事处在开展企业登记备案的基础上,每年对进出口单位信用度做出评估。
二、受理:
1、杭州办事处每月指定受理人,专门统一受理申请。受理人负责材料的签收、登记、初审和接受申请人的咨询。受理人不参与行政许可和办理事项范围内的审查和决定工作。对申请人申报的行政许可和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办理的事项,不受理的给予回复。
2、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已经被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且申请人完全有能力补正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的,受理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三、申报进出口许可证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CITES证书)
管理物种范围:《公约》附录物种。
1、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要求编文号、盖公章、到公司当地林业局签意见);
(2)申请表;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同时须提交中文译本;
(4)进出口目的说明;
(5)来源证明,省外产地的需提交省一级的产地证明,省内产地的需提交县一级或以上的产地证明;
(6)对方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7)物种成份含量表和说明书;
(8)海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等相关文件;
(9)其它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交的资料。
以上所提交的资料全需电脑打印
2、审核、决定及工作时限
(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人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做出准予受理决定后转交具体的经办人。
(2)经办人对所申报的进出口业务拟稿后,履行经办人受理意见→复核人复核意见→常务副主任审核意见→主任签发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取得浙江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申报书后,由我办上报到国家林业局、国家濒管办审批。
(4)取得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通知单》后,方可到杭州办事处提交申领表,申领CITES证书。
(二)申办《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程序
管理物种范围: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管理的物种
1、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英文合同的同时需提交中文译本;委托其它公司进出口或是代理进出口的情况,需提交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
(3)商业发票;
(4)来源证明,省外产地的需提交省一级的产地证明,省内产地的需提交县一级或以上的产地证明;
(5)其它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交的资料。
以上所提交的资料全需电脑打印
2、审批、决定及工作时限
(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人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做出准予受理决定。
(2)受理后,履行受理人受理意见→复核人复核意见→常务副主任审核意见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