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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审批

一、对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二、申报材料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文件、旅游规划文本、旅游规划专家评审意见。
三、办理程序
(一)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编制旅游规划文 本;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文本进行评审;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政府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期限
2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责任处室
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八、联系人
王鹏,电话:86438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