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对象:本省范围内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种子(包括苗木)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三、条件:
1、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与必要的经营设施;
(3)具有相适应的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4)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需具有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种子加工与烘干设备、贮藏设施以及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天平、扦样器、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2、申报材料
(1)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证明材料(林业、园林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林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林木种子生产、检验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审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报送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
3、审批: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4、告知:对批准的,发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
五、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七、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证
八、责任处室: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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