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二、对象:在本省范围内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条件:
1、申报条件
(1)因科研等特殊情况确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天然种质资源所有人同意采集单位采集或采伐;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报材料
(1)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申请表;
(2)确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证明材料;
(3)天然种质资源所有人同意采集单位采集或采伐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审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种子法》等规定条件的,报送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
3、审批: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种子法》等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4、告知:对批准的,发放同意采集或采伐文书;对不予批准的,将不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
五、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七、收费:不收费
八、责任处室: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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