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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二、对象:本省范围内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三、条件:
1、申报条件
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情况确需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2、申报材料
(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表;
(2)确需收购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审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种子法》规定条件的,报送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
3、审批:对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种子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
4、告知:对批准的,发放同意收购文书;对不批准的,将不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
五、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七、收费:不收费
八、责任处室: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