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采伐审批或审核
一、对象
涉及申请采伐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为了提高或维护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防护效益进行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或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采伐的。
三、申报材料
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报批文件、所需采伐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所在位置示意图;因工程建设需要的还应附立项文件复印件(国家规定不需立项的项目除外)。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林带真实性,并审核同意后,书面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或审核同意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十条。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八、责任处室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
九、联系人
俞肖剑,电话:8643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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