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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一、对象
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条件
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核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责任处室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
九、联系人
程军茂,电话:8643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