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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对象
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采集的技术条件与可采资源、出售、收购的相应资格;
(二)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证明其所出售、收购植物的合法证明等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六)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或考察,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
(三)经考察审核后,凡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许可发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八、责任处室
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九、联系人
赵岳平,电话:86438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