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林业厅工作规则
(2004年4月2日厅党组会议通过)
一、总 则
(一)为保证厅机关履行职责,协调运转,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工作规则》及林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围绕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目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做好林业各项工作。
(三)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自觉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作风,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领导职责
(五) 厅长(党组书记)、副厅长(党组成员)的职责。
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副厅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厅长按照分工,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的职责。
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负责处室的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处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处室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副处长(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七)领导干部都要实行“一岗双职”,对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工作同时负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三、科学民主决策
(八)厅及各处室、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运用各种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九)凡涉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省林业发展战略,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资金安排方案和执行情况,以厅名义召开重要会议和表彰先进,厅管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厅管干部出国,重要的宣传活动和新闻报道,下级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向上级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厅决策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厅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厅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确认。
(十)需要厅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厅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厅长同意后,由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一)提请讨论决定的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提交的决策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
(十二)厅办公室和有关处室要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省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促进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十三)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各处室、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厅视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报告或通报。
(十四)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厅长对厅作出的各项决策负总责;副厅长对分管工作的决策负责;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处室的决策负责。
四、依法行政
(十五)厅及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根据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
(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和完善林业执法监管体系。
五、工作安排落实
(十八)厅及各处室、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十九)厅根据每年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林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下达任务。
各处室、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制订措施、狠抓落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二十)厅及各处室、各单位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厅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厅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厅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厅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厅长配合。属于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处室、各单位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处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十一)各处室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厅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二)要完善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通过考核,推进机关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厅对各处室、各单位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六、行政监督
(二十三)要自觉接受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二十四)要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和省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二十五)要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二十六)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七)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人员,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七、会议制度
(二十八)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厅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九)厅党组会议。厅党组成员为厅党组会议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每次党组会的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厅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讨论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意见;(2)研究确定全省林业工作战略部署、方针政策、规划等重要工作;(3)研究部署加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4)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考核、奖惩等;(5)讨论决定需由厅党组会议审议的其它重要事项。
厅党组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三十)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副厅长为厅长办公会议成员。 根据议题,厅纪检组长及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
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讨论决定林业工作的重要政策和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2 )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请示厅的重要事项;( 3 )讨论决定需由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它重要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十一)厅务会议。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和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厅务会议成员。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
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2 )研究部署厅的重要工作;( 3 )分析林业形势,通报林业建设情况;( 4 )审议通过拟提请省人大及省政府审议发布的法规、规章草案和由厅发布的重要文件;( 5 )研究需要厅务会议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厅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十二)厅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决定并主持召开,根据议题,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厅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研究决定厅一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2 )讨论决定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3 )讨论研究需由厅专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厅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三)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的议题由厅长确定;厅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确定。具体程序按照《浙江省林业厅会议制度》执行。
八、公文审批
(三十四)各处室、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十五)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统一由省厅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十六)以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三十七)向上级报送的公文及对有关部门的重要文函,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事项,涉及全省林业工作
等事关全省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请厅长签发或审批。
(三十八)属于日常工作的文函、电报或内容已经有关会议决定的厅文件,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副厅长审签;如分管副厅长外出,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签。由分管副厅长审签的文件,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应与有关副厅长会商后再签发。
(三十九)属于厅领导已有明确意见或一般工作联系性质的文函,可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如有需要,可报分管厅领导签发。
(四十一)上级来文、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厅办公室送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示。
(四十二)主送厅的公文,由厅办公室视文件性质、内容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重要问题报送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示。
(四十三)机要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作风纪律
(四十四)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科技、经济、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省的能力和水平。厅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四十五)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十六)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四十七)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四十八)要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厅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省委、省政府和厅里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四十九)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处室、各单位要及时向厅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厅请示、对以厅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厅名义与有关部门及市、县政府协调会商的重要问题,以厅名义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部署,有关处室、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厅领导,并报厅办公室备案。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五十)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十一)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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