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业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制订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林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并指导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四)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五)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六)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七)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八)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原政务公开事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政务公开项目予以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林业厅
200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