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各级林业部门、绿委办公室、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服务内容:
1、拟定和监督实施全省绿化造林、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薪炭林、森林经营、林木花卉种子种苗工程、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等商品林生产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标准;监督和管理全省绿化造林质量工作;编制商品林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制订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商品林造林工程项目、林业特色基地和毛竹低改等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检查验收和上报材料的审核;组织省级林业特产之乡和名特优新品种的评审认定以及国家级名特优新经济林之乡和品种的推荐;拟定商品林建设资金的初步安排方案。
2、拟定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标准;编制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平原绿化、沿海防护林、长江中下游防护林、阔叶林发展、退耕还林、绿色通道、村庄绿化等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制订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林业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和上报材料的审核;拟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等项目资金的初步安排方案。
3、拟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编制有关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制订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评审;拟定建设资金的初步安排方案。
4、宏观管理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负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核、审批;指导全省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工作,协助落实林业站机构、编制和定员工作。
5、承担全省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评比表彰等工作;拟定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贯彻执行;编制全省国土绿化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级绿委办开展绿化造林和全民义务植树等各项工作。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审核。实施工程管理的营造林项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提交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省林业厅初步审核和组织评审认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或确定立项项目。
2、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营林生产计划,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10日前,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林业厅上报造林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验收证和汇总表)。在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县验收材料后,按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方法抽取核查县,并组织力量赴实地核查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和造林质量。根据核查提供的造林质量合格率和面积核实率,拟定抽查县(市、区)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下拨方案;在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验收材料基础上,对未抽查到的县(市、区)提出资金下拨意见。国家营造林项目及其它营造林项目按项目要求进行审定并验收。
3、需调整工程造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调整实施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批,抄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林业特产之乡认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要求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林业厅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对符合条件的林业特产之乡进行确认并公示。国家级名特优经济林之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省林业厅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5、名特优经济林品种认定。由品种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品种产品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林业厅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或异地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林业厅确认后公布或按规定程序推荐上报。
6、建立国有林场,由拟建的国有林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等文件,报省林业厅审批;对国有林场的撤销、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或改变隶属关系,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7、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由拟建的森林公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相关文件资料,报省林业厅命名。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拟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经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对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限:
1、审批需要调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报告,在接到县(市)报告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2、林业特产之乡和名特优新品种认定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审核完毕,组织评审,并确认公布。
3、项目审核在接到项目报告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予以转结或上报。国家级推荐审核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并上报。
4、对建立、撤销、合并省级或国家森林公园以及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在接到请示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上报。
5、对建立、撤销、合并国有林场以及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经营范围的请示,在接到请示后的一个月内予以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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