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担省处理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地区之间山林纠纷的调查处理;草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二)办理条件和程序:
1、 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采挖)
( 1)服务 对象: 涉及申请采伐(采挖)珍贵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 2) 办理 条件:
申报条件:
珍贵树木已根腐倾倒(斜)等原因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或因自然灾害已死亡、倒伏的;或因工程建设和林地征占用的;或因科学研究和特殊需要的。
申报材料:
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报批文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所需采伐(采挖)珍贵树木的照片;因工程建设需要的,还应附立项文件复印件(国家规定不需立项的项目除外)和所在位置示意图。
(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书面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或审核同意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6)收费标准:不收费。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28
2、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采伐
( 1)服务对象: 涉及申请采伐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单位或个人。
( 2) 办理 条件:
申报条件:
为了提高或维护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防护效益进行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或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采伐的。
申报材料:
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报批文件、所需采伐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所在位置示意图;因工程建设需要的还应附立项文件复印件(国家规定不需立项的项目除外)。
(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林带真实性,并审核同意后,书面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或审核同意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十条。
( 6)收费标准:不收费。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28
3、出省木材运输证
( 1)服务对象:涉及运输木材出省的单位和个人。
( 2)办理条件:
申报条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森林植物检疫证明;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申报材料:
①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②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不能当场决定的,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6)收费标准: 不收费。(注:如当地规定“林业两金”等规费在流通环节收取的,则在签发时同时收取)。
( 7)责任单位:已委托给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办理,申请人可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
( 8)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28
4、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
( 1)服务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
( 2)条件和材料:
猎捕的申报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① 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② 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③ 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④ 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⑤ 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⑥ 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⑦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⑧ 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猎捕的申报材料:
①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③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驯养繁殖申报条件:
①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②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③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驯养繁殖申报材料:
①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② 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③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④ 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⑤ 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经营利用申报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生产加工等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经营利用 申报材料
①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申请表;
②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 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④ 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⑤ 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⑥ 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
( 3)办理程序:
① 申请人持运输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指派有关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审核;
③ 经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6)收费标准和 依据 : 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浙林计[1999]94号、浙财综[1999]46号、浙价费[1999]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 7)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出省运输
( 1)服务对象:申请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2)申报条件和材料:
具备申请资格、相关单位的同意及证明。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 证明出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④商业性出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提供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 3)办理程序:
① 申请人持要求运输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指派 有关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审核;
③ 经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6)收费标准: 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执行。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6、设立观赏陆生野生动物的旅游景点,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
( 1)服务对象:有关单位或个人。
( 2)办理条件:
申报条件:
具备申请资格、相关单位的同意及证明; 设立场所合理,设施安全可靠。
申报材料:
设立观赏景点等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等。
( 3)办理程序:
①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或考察,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论证;
③ 经考察审核后,凡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固定驯养繁殖的,经审批同意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6)收费标准: 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执行。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7、建立固定狩猎场所
( 1)服务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
( 2) 办理 条件:
申报条件:
具备申请资格、相关单位的同意及证明;狩猎场所区位合理,设施安全可靠;狩猎动物来源合法。
申报材料:
提交建立狩猎场申请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等。
( 3)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所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或考察,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
③经考察审核后,凡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6)收费标准: 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执行。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8、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1)服务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
( 2) 办理 条件 :
申报条件:
① 具备采集的技术条件与可采资源、出售、收购的相应的资格;
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申报材料:
①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②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 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④ 证明其所出售、收购植物的合法证明等有效文件和材料;
⑤ 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⑥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 3)办理程序:
①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或考察,必要时 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
③经考察审核后,凡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许可发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9、 征用占用林地
( 1)服务对象: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 2) 申请条件和材料 :
申请条件: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 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② 使用林地申请表;
③ 项目批准文件;
④ 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⑤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⑥ 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⑦ 其他证明材料。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① 现场查验报告;
② 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 3)办理程序:
① 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③ 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以及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核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 5)办理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③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④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 [2003]139号)。
( 6)收费标准 和依据:
建设工程长期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收费。
收费标准:
①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 6元。
②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4元。
③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3元。
⑤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 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 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2]73号)。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4
10、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 1)服务对象: 有关 单位和个人。
( 2) 办理 条件 :
申报条件:
具备申请资格、相关单位的同意及证明。
申报材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文件。
( 3)办理程序:
①申请者凭有关单位证明和申请报告,向所要求进入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行动计划,由管理机构行文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②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 6)收费标准:不收费。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11、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 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
( 1)服务对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2)申报条件和材料: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文件、旅游规划文本、旅游规划专家评审意见。
( 3)办理程序:
①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单位编制旅游规划文本。
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文本进行评审。
③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文要求许可。
④ 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9条。
( 6)收费标准:不收费。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12、与国外签署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协议
( 1)服务对象:有关单位。
( 2)申报条件和材料:
①协议签署单位的申请文件及预签署的协议;
②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③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 3)办理程序:
①协议签署单位行文要求许可,并附预签署的协议及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② 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
( 6)收费标准:不收费。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13、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1)服务对象:有关单位或个人。
( 2)申报条件和材料:
①接待单位 (或个人) 申请文件 及活动方案 ;
②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 3)办理程序:
①外国人接待单位(或个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活动方案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②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4) 办理 期限: 20个工作日。
( 5)法律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1条。
( 6)收费标准:不收费。
( 7) 联系电话: ( 0571 ) 86438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