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各市、县林业部门,厅直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服务内容:
1 、拟定林业经济扶持政策、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林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实施办法。
2 、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及营林、森工、基本建设、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审核或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 、承办各项林业基金、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审编厅机关干部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全省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编制经费分配方案。
4 、指导企业、事业、林场、苗圃、基建、行政的财务管理工作。
5 、指导监督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做好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厅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题审计等工作。
6 、贯彻执行林业税费政策,管理省级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工作。
7 、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承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局直属单位集团购买力审批工作。
8 、组织和指导林业系统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林业统计相关的各项调查、普查工作,做好计算机在林业统计中的推广应用工作。
9 、承担林业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逐步推行林业系统财务会计电算化,负责局直属单位会计事务管理工作。
(三)办理程序:
1 、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安排,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申请报告,与业务处室商议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处长办公会议综合平衡,提出安排方案,报厅长审批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2 、全省林业事业经费预算的安排,根据林业经济扶持政策、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资金预算指标,经处长办公会议综合平衡,提出安排方案向分管厅长汇报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联合下达。
3 、各项贷款计划的安排,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由各市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当地银行、财政审查盖章后报省林业厅,经处长办公会议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分管厅长审阅,经省级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 、林业项目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落实情况、贷款合同,经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报省林业厅,经处长办公会议审核提出安排意见,向分管厅长汇报并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
5 、厅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由各单位按照省财政的要求编制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经处长办公会议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厅长审批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6 、零星项目补助资金的安排,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和厅财力可能,经处长办公会议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厅长审定。
联系电话:( 0571 ) 86438761 、 86438764 、 86438765 、 86438766 、 86438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