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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防护林工程国债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防护林工程国债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重点防护林工程建设效益,现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列入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长江中下游(含淮太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或建设项目的县(市、区)。

    二、项目建设重点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批实施的原则,重点安排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山系和流域,实行集中连片治理。建设重点为:
    (一)大型基干林带建设,包括泥质海岸基干林带和骨干河道护岸林带造林;
    (二)重点水土流失区、流域源头、库区、临海一面坡及绿色通道两侧造林(含退耕还林);
    (三)荒滩、盐碱地等困难地人工造林;
    (四)平原地区绿色长廊工程及标准田林带林网造林;
    (五)滩涂红树林建设;
    (六)低效防护林改造。

    三、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
    (一)项目建设程序
    1、编制实施方案。按照省局批准立项确定的建设范围和任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生态工程建设现状和发展目标,编制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根据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将造林任务落实到小班地段(1/万图纸),并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本县年度造林计划。作业设计样式见附表1-1、1-2、1-3、1-4、1-5、1-6、1-7、1-8、1-9、1-10、1-11。
    3、抓好施工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实施方式上,应采取工程承包或招标责任制,实行“一造管三年”的合同化管理形式。造林采用专业队承包造林。施工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和配合施工质量监理和监督。
    4、开展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后,每年8月先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质量技术标准逐项逐块进行自查,按小班(地段)为单位填报验收卡和汇总表,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总结这同验收材料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9-10月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检查验收。自查验收卡及汇总表样式见附表2-1、2-2、2-3、2-4、2-5、2-6、2-7、2-8,以及附表3。造林后的第二、三年着重检查保存率和抚育率。
    检查验收内容及程序为:
    1)县自查
    ①验收标准
    a、施工地段与图表上的地段编号相符;
    b、做到了按设计内容和要求施工,营造林质量达到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c、造林成活率达到85%(含85%)以上。
    ②按实地检查结果如实填写验收卡,并经验收人签字。提取合格小班(地段)的验收卡进行逐级汇总,并在图上标记验收结果。
    ③验收卡和汇总表要装订成册,连同检查验收报告,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省市抽查
    ①项目县全部纳入抽查范围,抽查面积不少于10%。
    ②以规划设计图、年度作业设计和验收卡等作为依据,按照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实地检查核对。
    ③验收内容:
    a、完成营造林计划的数量、百分率;
    b、各项营造林任务的面积(长度、株数)核实率和质量合格率;
    c、营林措施、管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d、资金使用情况;
    e、技术档案管理情况等。
    ④检查组汇总有关资料,写出抽查报告。
    (二)项目管理。
    1、维护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严肃性,一经批准不得轻易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作业设计的建设地点、数量、内容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项目管理参照《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林造[2001]142号)、《浙江省绿化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林造[2002]28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林造[2002]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一)人工造林
    1、山地人工造林
    ①对象:现有荒山荒地、火烧迹地、松材线虫迹地等无林地,疏林地以及坡耕地,起始面积10亩以上。
    ②技术要求和标准:造林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措施,禁止全垦整地,严格执行“山顶戴帽,山脚穿鞋,山腰扎带”的生态造林模式;造林树种要多样化,当年阔叶树(或混交林)的造林比例要达到40%以上;生态公益林造林比重不低于70%;生态公益林造林树种也可选择毛竹、杨梅等生态经济树种,但必须按照《浙江省生态经济型公益林营造林技术规范(试行)》执行;造林后三年内每年至少抚育一次以上;当年成活率85%以上,次年保存率80%以上,当年质量合格率85%以上,第二、三年抚育率95%以上;苗木采用I、Ⅱ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当年容器苗育苗比重不低于20%;疏林地造林密度不低于正常造林密度的90%。
    2、平原造林:林带连续长度100米以上,以乔木树种为主;生态公益林造林比重不低于70%;当年成活率85%以上,次年保存率80%以上,当年质量合格率85%以上,苗木采用I、Ⅱ级苗造林,“三杉”要求为实生苗。
    (二)封山育林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具有封育条件的荒山、疏林(郁闭度0.2以下)、火烧迹地、松材线虫迹地和灌木林地,起始面积150亩以上。
    2、技术要求和标准:签订封育合同、设置标志牌(碑)、落实专人巡护等封禁措施,以及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补植、平茬复壮等育林措施;封育期限为五年;质量合格率90%以上。
    (三)低效防护林改造
    低效防护林改造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防护林的复层郁闭水平,增加林下植被盖度,诱导形成层次结构完整、功能多样的森林群落,减轻水土流失,提高涵养水源能力,增强森林的防护功能。改造类型分为补植改造和封育改造两种类型。
    1、补植改造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0.3;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40%的针叶林分;松材线虫发病区,适合于人工补植造林的低效林分,起始面积150亩以上。
    (2)技术要求和标准:在林分中清理造林环境,割除影响整地和幼苗生长的灌丛杂物,进行穴状整地,人工栽植阔叶树种,补植后当年成活株数不低于合理造林密度的60%。造林后三年内每年至少抚育一次以上;当年成活率85%以上,次年保存率80%以上,当年质量合格率85%以上,第二、三年抚育率95%以上;苗木采用Ⅰ、Ⅱ级或合格容器苗造林,当年容器苗育苗比重不低于20%。
    2、封育改造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郁闭度在0.2-0.5(不含0.5)之间,适合于定向培育,并进行封育的中幼林分,起始面积300亩以上。
    (2)技术要求和标准:采用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适当补植阔叶树种,培育成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签订封育合同,设置标志牌(碑)、落实专人巡护等封禁措施;封育期限为五年,质量合格率90%以上。
    (四)不同营造林方式的比重。建设总规模中,人工造林和低效防护林补植改造的面积比重不小于30%,封山育林和低效防护林封育改造的面积比重不超过70%。在人工造林和低效防护林补植改造中,人工造林的面积比重不小于50%。

    五、资金扶持和管理
    (一)资金扶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
    (二)国债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直接用于营造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营造林配套设施的资金可在县级配套资金中列支,但比例不得超出20%。
    (三)资金管理推行以县为单位实行“报帐制”。工程实施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按完成的工程量填写报帐申请书,由工程管理人员签字后,经检查验收后报帐。
    (四)国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浙江省林业重点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林计[2000]75号文)和林计[2000]104号文执行。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相抵触的办法,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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