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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 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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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先进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
为了科学考核高标准平原绿化成果,及时表彰先进,使高标准平原绿化考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54号文件颁发的《关于开展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验收标准
以县为单位,按《浙江省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先进单位考核验收量化指标(试行)》(附件)进行综合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的办法,即将验收的有关项目内容分解成标准分,再逐项检查按标准打分。其中合格线为80分,91分以上为优良。
二、适用范围
列入高标准平原绿化工程的42个县(市、区),其中:
1、平原县(16个):嘉善县,平湖市,桐乡市,海宁市,嘉兴市城区,嘉兴市郊区,海盐县,衡州市柯城区,杭州市西湖区,萧山市,湖州市本级,宁波市江北区、镇海区,慈溪市,台州市路桥区、椒江区;
2、半平原县(8个):余杭市,长兴县,德清县,上虞市,绍兴县,温岭市,温州市龙湾区,鄞县;
3、部分平原县(18个):诸暨市,临海市,玉环县,三门县,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温州市瓯海区,岱山县,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永康市,兰溪市,金华县,义乌市,奉化市,余姚市,象山县。
三、考核验收技术要求
参照《浙江省平原绿化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执行。
四、考核验收程序
(一)县自检
各县根据《浙江省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先进单位考核验收量化指标(试行)》,按照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和浙江省平原农区林带、四旁树木调查方法(试行)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自我测评,认为达到各项必备指标并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
(二)省考核验收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10-11月份根据申报县的情况,聘请省、市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一听二查三评分的办法,对申报县进行考核验收。听,即听取申报县关于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工作汇报和自查打分情况;查,即在全面审查县自检材料和踏查的基础上,采用典型(重点)抽样办法,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权重按量化指标要求进行检查:评分,即根据检查各项指标结果进行打分,并作出评价。分项抽查比例如下:
l、主干线绿化:在全面踏查基础上,抽取30-50%的比例检查。
2、农田林网;一般按主干线两侧20-30%的比例抽查。
3、城镇绿化;一般按20-30%的比例抽查。对全县有50%以上的城镇荣获省级以上,并将绿化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的“造林绿化百佳乡镇”、“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绿色小城镇”、“现代示范镇”等荣誉称号的,该项指标一般不再另行抽查。
4、村庄绿化:一般按10-20%的比例抽查。对全县有50%以上的村庄荣获县级以上,并将绿化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的“绿色村庄”、“园林村”、“新农村”、“千佳村”、“生态村”等荣誉称号的,该项指标一般不再另行抽查。
5、山体绿化:一般按主干线两侧20-30%的比例抽查。
五、申报程序
l、对拟获得高标准平原绿化先进单位称号的县,应进行全面自检,确认达到各项指标,经市(地)林业部门审核,在每年9月底前由县人民政府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申报材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聘请专家组,并会同市县林业部门共同实施验收;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考核验收报告,确认各项指标达到建设标准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授予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先进县证书和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文字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申报表、自查评分情况、工作总结、有关指标体系的证明材料等。
(二)统计资料。包括土地面积统计表(表1)、乔木树种面积、蓄积统计表(表2)、平原农区林带、四旁树木调查统计表(表3)、——两侧整体绿化情况统计表(表4)、全县绿化比例统计表(表5)、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表6)等六大统计表,要求以乡(镇)或地段全县性一级统计。
(三)图面材料。包括县绿化现状图(l/5万)和乡镇绿化现状图( l/万)。
(四)文字材料、统计材料应装订成册,各一式三份上报省厅,并抄送市(地)局一份,另留存十份备考核验收时用。图面材料留存各县,以备省考核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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