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绿化造林质量管理,把造林质量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绿化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绿化造林质量管理的领导。省林业局成立省绿化造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处室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省林业局绿化造林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为研究决定全省绿化造林质量管理的重大事项。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也应成立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实行绿化造林质量“一票否决制”。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外,造林质量合格率未达到省规定 85%(不含本数,下同)以上要求的,不得参加林业系统先进的评比,不享受责任状考评奖励和以奖代补政策;出现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作业设计管理。凡10亩以上的造林项目,都必须有造林作业设计,并建立设计档案。造林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作业设计汇总表分别报省、市备案。造林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同意,并报省、市备案。
四、严格检查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的造林质量进行全面自查,省会同市(地)实行抽查。各级验收人员都应对检查地块签署验收结果,对县自查验收不合格面积不得上报造林成果和计入统计年报。
造林成效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成活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
为实行长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还要对上一年度的抚育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内容为:抚育率、管护率、造林保存率以及抚育措施、数量、质量、幼林生长情况。
五、造林质量事故的界定。经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造林质量问题,由省造林质量管理办公室调查并经领导小组确认后,视为造林质量事故。
六、责任人的确定。出现造林质量事故,县级林业行政领导负领导责任;相关营林和统计人员负监管责任;各级验收(抽查)人员负直接责任。
七、造林质量管理的范围。凡自下而上由县(市、区)编制上报并列入省营林生产计划的“四荒”造林、迹地人工更新造林、补植造林、退耕还林、林带林网造林和封山育(护)林以及其它国家、省级有资金扶持的造林项目。国家单独下达未含省下达绿化造林任务的,实行任务归并考核。
八、造林质量事故及等级划分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之外,造林质量事故标准分为三级,即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一)经省和国家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一般造林质量事故:
1、完成造林任务未达省下达计划85%的(不含本数,下同);
2、当年省级抽查和次年国家核查,面积核实率或质量合格率未达85%的;
3、采用三级苗、等外苗或假冒伪劣苗造林的;
4、造林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抚育率、管护率等综合管理率未达85%的;
5、连片造林面积100亩以上质量不合格的;
6、除上述情况外,由国家、省认定的其它一般质量事故。
(二)经省和国家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造林质量事故:
1、完成造林任务未达省下达计划75%的;
2、当年省级抽查和次年国家核查,面积核实率或质量合格率未达80%的;
3、以苗推算或虚报瞒报造林面积的;
4、连片造林面积200亩以上质量不合格的;
5、除上述情况外,由国家、省认定的其它重大质量事故。
(三)经省和国家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大造林质量事故:
1、完成造林任务未达省下达计划65%的;
2、当年省级抽查和次年国家核查,面积核实率或质量合格率未达75%的;
3、连片造林面积500亩以上不合格的;
4、除上述情况外,由国家、省认定的其它特大质量事故。
九、实行采造挂钩制度。迹地更新造林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应暂停采伐指标的审批,待整改后恢复审批,并不再下达机动采伐限额指标。
十、造林质量事故的追究。出现造林质量事故由省林业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确认后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建议,责任单位应在30日内提报整改意见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1、一般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
2、重大质量事故除通报批评外,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领导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3、特大质量事故除通报批评外,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并提请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十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督促和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将建议和督促对事故负责的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设立省造林质量奖。对造林质量管理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举报造林质量事故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立即组织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造林质量管理办公室。
十三、造林质量事故发生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并应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违反规定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林业局备案。
十五、本规定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