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指导思想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追求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分类经营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与保护并重,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管、防、治、补相结合,积极培育与限制性利用相结合,逐步建成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5 建设原则
5.1 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列入国家及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5.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责权明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投资主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5.3 生态效益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总体效益与局部效益协调,长期效益与当前效益兼顾。
5.4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
5.5 因地制宜、防治结合、科技先导、综合整治。
6 建设对象
6.1 现有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6.2 其它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生态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地的林业用地、农业用地、草牧地,以及道路、城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等其它土地。
7 建设程序
7.1 工程建设程序
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策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组织施工作业、竣工验收与后评价。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标制,施工过程要分级、分阶段进行技术质量监督,并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与评估,为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后评价提供依据。
7.2 一般建设程序
在省和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以部门、团体、群众组织和个人承包的形式参照工程建设程序建设。
8 建设内容
8.1 营造
包括种苗准备、林地处理、播种栽植、成林验收等阶段。营造形式主要分为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
8.2 经营
对现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的过程,包括对生态经济型公益林利用。经营措施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
8.3 配套基础设施
为提高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保障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而同步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森林管护、林地水利、固土护坡、营林基础设施建设等。
8.4 管理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必需的硬件与软环境建设。主要分为经营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与队伍、监测与评价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
8.5 其它
对需要作为整体或系统工程建设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如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城镇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等特殊保护性建设。
9 建设类型
9.1 主导功能分类
9.1.1 防护林
a) 水源涵养林,含水源地保护林、河流和源头保护林、湖库保护林等;
b) 水土保护林,含护坡林、侵蚀沟防护林、林缘缓冲林、山帽林(山脊林)等;
c) 防风固沙林,含防风林、固沙林、挡沙林、海岸防护林、红树林等;
d) 农田防护林,含农田防护林(林带、片林)、农林复合经营林等;
e) 护路林,含铁路防护林、公路防护林等;
f) 护岸林,含渠旁林、护堤林、固岸林、护滩林、减波防浪林等。
9.1.2 特用林
a) 国防林,含国防设施屏蔽林等;
b) 实验林,含科研实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c) 种子林(种质资源林),含良种繁育林、种子园、母树林、种子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基因保护地等;
d) 环境保护林,含城市及城效结合部森林,工矿附近卫生防护林,厂矿、居民区与村镇绿化美化林等;
e) 风景林,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森林等;
f) 文化纪念林,含历史与革命遗址保护林、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森林、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森林、林木;
g) 自然保存林,含自然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地带性顶极群落,以及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与繁殖区,珍稀植物原生地和具有特殊价值森林等。
9.2 保护程度分类
9.2.1 特殊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生态公益林。
9.2.2 重点公益林:位于重点保护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的生态公益林。
9.2.3 一般公益林:位于一般保护地区内,实行普遍封管的生态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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