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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建设建设标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 DB33/379 . 1 - 2002 )

10 建设分区
    根据我省在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划中所处的区域和本省林业、农业、水土保持、环境区划、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便利程度,将全省划分为浙东北平原绿化农田防护林区、浙西北山地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浙中丘陵盆地森林生态治理区、浙南山地森林生态保护植被恢复区、浙东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区等五个生态公益林建设类型区域,各区域的范围、特征和建设方向见附录A。

11 建设重点
    11.1 特殊保护地区
    11.1.1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
    a) 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b) 未经人为干扰的地带性顶极群落;
    c) 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
    d)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
    e) 具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
    f) 国防与军事禁区;
    g) 流程10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11.1.2 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a) 山体坡度在46°以上的地段;
    b) 季降水变率70%以上地区;
    c) 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8000t/km2·a以上)的地区;
    d) 潜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
    e) 沿沙质海岸线200m以内或泥质海岸线100m以内地段。
    11.2 重点保护地区
    11.2.1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
    a)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b)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实验区;
    c) 国家三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与繁殖地;
    d) 干扰程度较轻且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e) 大中型城市及城乡结合部;
    f) 流程5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以及流程1000km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上游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
    g) 库容1亿m3以上的水库、湖泊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坦地区500m以内地区;
    h) 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山坡或平坦地区6~12m以内地段;省级公路两侧山坡50m以内,平坦地区4~10m以内地段;
    i) 城镇饮水源区。
    11.2.2 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
    a) 山体坡度>35°的地段;
    b) 季降水变率50%以上地区;
    c) 地表侵蚀达到强度侵蚀程度(侵蚀模数在5000-8000t/km2·a)的地区;
    d) 石质山区及岩石裸露程度>40%的地区;

12 生态公益林成林标准
    12.1 成林年限
    分别不同成林方式确定成林验收的最低年限,见表1。
    表1 生态公益林成林验收最低年限表 单位:年
    成林方式 封山育林 飞播造林 人工造林
    直播 植苗
    成林年限 5-8 5-7 4-8 3-5
    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12.2 成林标准
    12.2.1 防护林
    对林分到规定成林年限,造林保存率、郁闭度、植被盖度三项指标之一和混交比、均匀度两项指标同时达到表2指标时,为合格的生态公益林。
    对林带采用造林保存率、完整度两个指标。二个指标同时达到表2指标时,为合格的生态公益林带。
    12.2.2 特用林
    特用林除满足造林保存率指标外,还满足特种用途要求。
    表2 生态公益林成林标准
    林种 类型 保存率% 郁闭度 植被盖度 混交比% 均匀度 完整度
    防护林 林 分 ≥80 ≥0.5 ≥0.7 ≥30 较均匀、均匀
    林 带 ≥80 较完整、完整
    特种用途林 ≥80 应满足特种用途要求

13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
    13.1 防护林建设质量评价
    13.1.1 评价指标
    13.1.1.1 林分评价指标
    主要适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其他成片分布的防护林,见表3。
    表3 防护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级 别标 准因 子 Ⅰ Ⅱ Ⅲ
    物种多样性 阔叶林、阔叶为主的针阔混交林、动植物物种丰富 针阔混交林,混交比≥30%,物种较丰富 建群树种为针叶树
    林分郁闭度 >0.8 0.5~0.7 0.2~0.4
    群落层次 群落复杂结构或完整结构 森林群落,结构较完整 森林群落,结构简单
    植被盖度 植被高度≥1.0m,盖度>0.8 植被高度0.5~1.0m,盖度0.5~0.7 植被高度≤0.4m,盖度<0.4
    枯枝落叶层 枯枝落叶层厚度>5cm 枯枝落叶层厚度2~4cm 枯枝落叶层厚度<1cm
    13.1.1.2 林带评价指标
    主要适用于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等带状防护林。

    表4 防护林带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表

    级 别标 准因 子 Ⅰ Ⅱ Ⅲ
    林带完整度 林带无断口,林带完整 每公里林带断口少于二个(含二个)且林带较完整 每公里林带断口多于二个,林带不完整
    林带宽度 >5行 3~4行 <3行
    林带结构 多树种、复层林带、疏透结构 单树种,乔木层下灌草植被盖度<0.3,疏透结构 单树种、单层林
    注 1:农田防护林的林带宽度不作要求。2:林带缺口连续长度大于20m,称为林带断口。
    13.1.2 考核方法及评价标准
    13.1.2.1 采用考核指标分值法,对已完成建设期的防护林以小班(或生态保护小区)和林带为单位按考核因子逐项计算指标分值,各因子的阈值范围见表5。
    表5 考核因子阈值范围表
    指标级别 Ⅰ Ⅱ Ⅲ
    林 分 16~20分 11~15分 10分以下
    林 带 26~35分(带宽上限30分) 16~25分 15分以下
    注:表3林分五个考核因子权重相同,均为0.2;表4中林带的宽度权重为0.3,其它两因子权重为0.35。
    13.1.2.2 计算总分值,分级评价防护林建设质量。
    小班或林带各考核因子总分值在85分以上为好;60~84分为中;60分以下不合格。
    评价村、乡级(林场)、县级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采用面积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评定,总分值在85分以上为好,60~84分为中,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3.2 特用林建设质量评价
    13.2.1 特用林性质多样,建设标准要求不同,其建设质量评价应分别特用林类型确定评价
指标,采用分级定分考核方法,分为三级。

    表6 特用林建设质量等级特征表
    Ⅰ Ⅱ Ⅲ
    自然保存林 保护对象具有良好的生存、生活条件;保护机构队伍健全、完善;保护资金有保证;保护制度和保护设施完备。 保护对象具有基本的生存、生活条件;保护机构队伍较完善;保护资金基本保证;保护制度及保护设施较完备。 保护对象生存、生活条件较差;保护机构队伍不完善;保护资金未有保证;保护制度、保护设施不完备。
    环境保护林风 景 林文化纪念林 森林浓密,植被盖度≥0.8;林分优美,树种多样,景区景点多样,配置合理整体协调;景区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协调和谐。 森林植被盖度0.6-0.7;林分树种较多,布局较协调;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完善; 森林植被盖度0.4-0.5;林分树种单一,景观单调;景区基础设施不完善;
    国 防 林 林分郁闭度≥0.8,灌草植被层高1.0m以上,覆盖度≥80%,隐蔽性能好。 林分郁闭度0.6-0.7,灌草植被层高0.5-1.0m以上,覆盖度60-80%。隐蔽性中等。 林分郁闭度0.2-0.5,灌草植被层高<0.5m,覆盖度≤60%,隐蔽性能差。
    种 子 林 单位面积保留株数合理;林木生长良好;处于盛产期或产前期良好的林分。 保留株数合理;林木生长中等;处于盛产期后减产期或产前期中等的林分。 保留株数偏少;林木生长不良;处于衰产期或产前期不良林分。
    实 验 林 能为实验提供良好条件的林分 基本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林分 不能达到实验要求而需要淘汰改造的林分
    13.2.2 特用林一般采取单个林分(小班、生态保护小区)评价,见表7。
    表7 特用林考核阈值范围表
    级 别 Ⅰ Ⅱ Ⅲ
    评 语 好 中 不合格
    分 值 >85 60-84 <60

14 生态公益林利用
    14.1 利用途径
    14.1.1 积极利用生态公益林进行科学考察、定位观测、试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旅游,物种与遗传基因保存和自然遗产留存。
    14.1.2 除特殊保护地区外,允许利用生态公益林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凡划入一般公益林中的竹林和果园、茶园、药园、桑园、竹园等允许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组织合理的采收、加工、出售,但应采取可靠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营果、茶、药、桑林地的比例以小流域为单位,控制在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15%以内,林分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经营毛竹林,立竹量每公顷不得少于2250株;经营杂竹林覆盖度不得少于50%。
    14.2 利用限制
    14.2.1 以森林可持续经营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原则,要与综合管护责任区挂钩,禁止掠夺式利用。
    14.2.2 不能影响森林主导功能和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严格保护森林及动植物资源;严格防火、防病、防虫,防止污染空气与水质等。进行旅游资源开发要严格按环境容量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控制景区的人工建筑、道路及其它设施建设。
    14.2.3 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因抚育、更新改造需要采伐一定数量的木材,应经过科学论证和规划设计,列入采伐限额,实行专项限额、专项审批、专项审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5 环境影响评价
    15.1 评价项目
    在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A、B类项目(参见附录B)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A类:项目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和重大的环境影响。因此,需要进行详细的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B类:项目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和重大的环境影响,但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可避免或减缓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因此,只需要进行一般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5.2 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等主要部分。要详细分析、预测、评价和说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大小程度和途径,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各种措施的投资估算,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和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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