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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建设建设标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DB33/T379 . 4 - 2002 )
5 生态公益林经营
    5.1 生态公益林管护
    5.1.1 森林管护
    5.1.1.1 划分管护责任区
    根据生态公益林分布特点、明显地物界和潜在危害程度,按一定面积划定生态公益林综合管理责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与生产经营管理及产权单位按综合管护责任区签订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合同,落实管护任务,责任到人。
    5.1.1.2 封禁管护
    对特殊保护区的生态公益林实行全面封禁管护,由地方政府确定封禁区,在现地划界、定期公布:
    a) 频繁地区,采用刺丝、石料垒墙、开沟挖壕等方法设置机械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
    b) 周边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河流交叉点、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
    c) 根据封护面积及人、畜危害程度,设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进行巡护,必要时可在沟口及林区要道设卡。
    5.1.1.3 重点管护
    对重点保护区或需要重点管护的一般保护区的生态公益林采用局部或定期封禁的措施进行管护。在封禁期内管护措施同于特殊保护区,其它时间同于一般保护区。
    5.1.1.4 一般管护

    对一般管护区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普遍护林,按照管护责任合同进行经营管理,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5.1.2 林地管理
    5.1.2.1 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地严禁擅自转让和用作其它用途,禁止在林地内放牧、开垦、开矿、采石、筑坟、挖沙取土,以及修建房屋(护林用房除外)、道路(作业路、防火线除外)等基础设施。
    5.1.2.2 一般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宜用作其它用途。
    5.1.3 野生动植物保护
    5.1.3.1 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内狩猎和进行野生经济植物的采集,重点保护区内的狩猎、采集活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5.1.3.2 允许在一般保护区内凭狩猎许可证对一般保护动物进行狩猎和捕捉,但应对禁猎期和猎捕量进行限制。
    5.1.4 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
    以综合管护区界线结合行政区划界线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线形成防火阻隔网络,修建了望台,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建立专职或兼职防火队伍,配备和充实防火设施,严防森林火灾。
    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建立专职或兼职防治队伍,配备防治设施、设备,及早发现,综合防治。
    5.1.5 气象灾害预防
    搞好气候资源区划与利用,做好森林植物物候观测,准确及时预报森林火险等级及发布,配备观测预报设施,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
    5.2 生态公益林抚育
    5.2.1 林分抚育
    5.2.1.1 抚育对象
    5.2.1.1.1 防护林
     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为抚育对象:
    —— 郁闭度0.8以上,并且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 遭受病虫害、火灾以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5.2.1.1.2 特用林
    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 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且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 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体功能的林分;
    —— 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的林分。
    5.2.1.2 抚育方法
    5.2.2.2.1 定株抚育: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应进行定株抚育。
    5.2.1. 2.2 生态疏伐: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或综合疏伐法)。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成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直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草本、灌木与藤蔓。一次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7。未进行过透光伐的飞播林,首次疏伐保留3500株/hm2以上或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以上。
    5.2.2.2.3 卫生伐:坡度大于25°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改善林内卫生状况。
    5.2.2.2.4 景观伐: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5.2.2 林带抚育
    5.2.2.1 抚育对象
    5.2.2.1.1 农田防护林带
    a) 林带密度大,竞争激烈,林带郁闭出现挤压现象;

    b) 林带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
    c)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但受害木少于20%的。
    5.2.2.1.2 护路、护岸(堤)林带
    a) 藤蔓、杂草等明显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
    b) 密度大,竞争激烈,严重影响林木生长的;
    c) 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
    d) 林相残次、景观效果差的;
    e)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但病腐木少于20%的。
    5.2.2.2 抚育方法
    5.2.2.2.1 以耕代抚
    在林粮间作区对农作物精耕细作的同时,对林木进行除草、松土、施肥等,促进林木生长。
    5.2.2.2.2 间伐
    在不影响林带结构和防护效益的前提下,按去劣存优、去弱留强、去小留大的原则对林带进行间伐抚育。伐后宽林带郁闭度控制在0.6~0.7;林带疏透度约0.4,并保持原有的林带结构。
    a) 株间间伐:主要适用于路、渠和农田三边隙地的单行或双行林带;
    b) 行间间伐:主要适用于三行以上的宽林带,成行伐除密度过大的林带;
    c) 隔行隔株间伐:适用于初植密度偏大的林带,每隔一行去一行,在保留行内隔一株伐一株。
    5.2.2.2.3 修枝
    林带间伐时配合进行人工修枝。通过合理修枝调整林带疏透度、促进林木生长、提高防护效益。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修枝后林带疏透度不大于0.4。
    5.2.2.2.4 卫生伐
    伐除受害林木,铲除杂草,去除藤蔓。
    5.3 低效公益林改造
    5.3.1 低效公益林类型

    5.3.1.1 原生型低效林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林地条件差和生长环境恶劣等因素,致使林木生长不良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森林。原生型低效公益林不进行改造。
    5.3.1.2 经营型低效林
    经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林,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a) 林相残次型:因过度过频采伐或经营管理粗放而形成的残次林;
    b) 林相老化型: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造林树种或保留的目的树种选择不当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c) 结构简单型:因经营管理不科学形成的单层、单一树种,生态公益性能低下的低效林;
    d) 自然灾害型:因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危害形成的病残林。
    5.3.2 低效林分改造
    5.3.2.1 林分改造条件
    5.3.2.1.1 防护林
    一般保护区内,土壤侵蚀潜在危险程度小,因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经营型低效林,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进行改造:
    a) 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0.3以下(含0.3);
    b) 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
    c) 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郁闭度小于0.5,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
厚度小于1?M;
    d) 病虫害或其它自然灾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
    5.3.2.1.2 特用林
    根据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定具体的改造对象。
    5.3.2.2 改造技术措施
    5.3.2.2.1 补植改造
    主要适用于林相残次型和结构简单型的残次林,根据林分内林隙的大小与分布特点,采用不同的补植方式:

    a) 均匀补植:用于林隙面积较小,且分布相对均匀的低效林。作必要的林地清理,进行穴状整地,整地规格根据造林树种和苗木类型确定,补植密度视林隙天然更新频度确定。一般天然林中补植1050~2550株/hm2,人工林中补植1500~2550株/ hm2。改造后形成人工与天然镶嵌分布的混交群落;
    b) 局部补植:用于林隙面积较大,形状各异,分布极不均匀的林分。选择适宜树种在林隙内人工栽植阔叶树或针叶树,初植密度依造林树种而异。造林后及时进行除草松土等幼苗抚育管护,每年1~2次,连续3年。改造后形成原有林分与人工栽植林分呈块状镶嵌分布的复合群落结构;
    c) 带状补植:主要适用于经营粗放型的天然次生林和结构简单型的针叶纯林。在低效林内沿等高线开拓出带状造林地,开拓带与保留带等宽,带宽一般在30~50m之间。在开拓带内,要求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在开拓带和保留带上通过补植适宜树种,辅以必要的抚育管理。改造后形成原有林分与人工栽植林分条带分布、错落有致的混交林。
    5.3.2.2.2 封育改造
    主要适用于郁闭度小于0.5,适合定向培育,并进行封育的中幼龄针叶林分。采用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适当补植阔叶树种,培育成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
    5.3.2.2.3 综合改造
    适用于林相老化型和自然灾害的低效林。带状或块状伐除非适地适树树种或受害木,引进与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相适应的树种进行造林。一次改造强度控制在蓄积的20%以内,迹地清理后进行穴状整地,整地规格和密度随树种、林种不同而异。
    5.3.3 低效林带改造
    5.3.3.1 改造对象
    出现下列情况的生态公益林带可列为改造对象:
    a) 林木生长不良,达不到防护效果的;
    b) 连续缺带20m以上的;
    c) 树种结构或层次结构不良的;
     d) 病虫危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的。
    5.3.3.2 改造方式
    a) 疏伐改造:主要适用于密度过大或病虫害危害严重的林带。进行隔株或隔带择伐,伐除过密林木和受害木。
    b) 补植改造:主要适用于缺株断带严重的林带,用大苗进行补植。
    c) 综合改造:主要适用于林带结构不良,没有成林希望的“小老头树”林带。伐除非目的林木,补植适宜树种,并通过松土除草等抚育方法,促进林木生长。
    5.4 生态公益林更新
    5.4.1 一般规定
    特殊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新采伐活动;重点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必须经特殊批准;一般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允许进行合理的更新采伐。
    5.4.2 更新对象
    5.4.2.1 林分更新条件
    防护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详见附录D;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采伐。
    特用林:根据其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4.2.2 林带更新条件
    生长停滞、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防护成熟龄)达到附录D规定,或濒死木超过30%以上的林带可以进行更新采伐。
    5.4.3 更新方式
    5.4.3.1 林分更新方式
    5.4.3.1.1 林分采伐
    林分采伐根据不同的林龄状况分:
    a) 同龄林:可采用窄带皆伐和低强度择伐方式。窄带皆伐一般采用间隔带状皆伐,采伐带宽小于20m,呈水平分布,最外部采伐带外最少应留出20m宽的缓冲带。低强度择伐一般实行块状择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块面积大小,但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
    b) 异龄林:对需要更新采伐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级作业法,严格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分别地区与优势树种确定,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见附录D)。一次采伐强度小于蓄积量的15%,间隔期大于10年。
    5.4.3.1.2 林分更新
    生态公益林以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为辅。在采伐前或采伐后的当年与次年及时进行更新。
    a) 天然更新:适于择伐更新林地;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不少于4950株/ hm2的迹地;具有天然下种母树60株/hm2以上,或萌蘖能力强的树根不少于900个/ hm2,分布均匀的迹地。
    b)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适于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少于4950株/ hm2但多于4050株/ hm2,通过补植、补播可以成林的林地。
    c) 人工更新:适于不满足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
    5.4.3.2 林带更新方式
    5.4.3.2.1 更新顺序
    对需要更新的林带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安排:
    a) 不起作用的过熟老林带;
    b) 能起防护作用,6行以上的宽林带;
    c) 一般衰老林带;
    d) 小老头树林带。
    5.4.3.2.2 更新方式
    按照林带林网建设情况,更新方式分下列几种:
    a) 带内更新:对原带隔株采伐(大行距可不采伐),带内栽植新树种,或将原带一侧皆伐一部分林木,在皆伐迹地上栽植新树种;
    b) 带间更新:对宽度500m以上的大网格,在两条老林带间营造一条新林带,当新林带建成后将老林带伐除;
    c) 伐前更新: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在原带一侧栽植更新树种,待更新树种成林后再伐除老林带;
    d) 原带皆伐更新:对已不起防护作用的衰老林带或“小老头树”林带,将原带全部伐除,原迹地用大苗营造新林带。
    5.5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经营
    5.5.1 经营原则
    以生态环境建设为目标,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兼顾经济效益。除特殊保护区外,允许生态公益林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但应采取可靠的环境保护措施。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5.2 经营措施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的经营措施按树种分下列几种:
    a) 毛竹:留笋养竹,合理砍伐,每公顷立竹量不得少于2250株。不允许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b) 杂竹:合理挖笋砍伐,覆盖度不得低于50%。不允许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c) 杨梅、油茶、黑荆树等: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5或覆盖度不得低于70%。不允许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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