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营造、经营等内容的检查验收方法与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检查验收。
2 依据标准
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全国封山育林实绩核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全国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飞播造林成效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试行)》
《浙江省封山育林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绿化造林抽查办法》
《浙江省平原绿化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 总则
3.1 检查验收目的
规范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指导和监督建设工作,提高建设质量,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科学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提供依据。
3.2 检查验收任务
全面了解生态公益林建设情况,对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质量、经营与管理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资料进行汇总统计,评价建设成效,总结工作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3.3 检查验收范围
凡纳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项目均属检查验收范围。
3.4 检查验收内容
公益林营造,经营。营造包括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含人工撒、点播,下同)、山地人工造林、平原绿化造林。经营包括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
3.5 检查验收程序
先由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年7、8月间对所辖的经营单位自报的公益林建设面积、质量进行逐块检查验收,9月10日前上报检查验收结果资料,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在9、10月间组织抽查验收。
3.6 省抽查验收样本组织
3.6.1 县级样本的抽取
以县为单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30%的抽样强度抽取县级样本,抽中的县按下述比例确定检查面积:
封山育(护)林抽查县报面积的2—5%。
飞播造林抽查30%以上的播区(至少一个播区),抽中的播区成效(或成苗)面积全查。
人工撤(点)播造林抽查县报面积的30%以上。
山地造林(含补植,下同)抽查县报面积的10%以上。
平原绿化造林抽查县报面积20%以上。
抚育、低改、更新抽查县报面积的10%以上。
3.6.2 乡(镇、林场,以下简称乡)级样本抽取
抽中的受检县,每县抽取3个(含3个)以上具代表性的乡,根据抽中的乡上报面积的权重大小分配县受检面积。
3.6.3 村(林班,以下简称村)级样本抽取
抽中的受检乡,每乡抽取3个(含3个)以上的行政村,对抽中村的上报面积全查,各村全查面积之和不得少于乡应检面积。
3.6.4 根据情况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可特定受检单位。
3.7 检查验收成果资料
3.7.1 县检查验收成果资料
3.7.1.1 检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基本情况;检查验收结果和分析;经验、问题和建议)。
3.7.1.2 检查验收统计表、登记表。
3.7.1.3 其它有关资料(如总结材料、典型事例等)。
县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报市林业主管部门1份,省林业主管部门2份。检查验收登记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1份。
3.7.2 省抽查验收成果资料
3.7.2.1 抽查验收报告。
3.7.2.2 抽查验收统计表、登记表。
3.8 允许误差
地类调查确定不得有误。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5%。(面积误差 =(检查面积-上报面积)/上报面积×100%。)
林分郁闭度允许误差≤±0.1。
覆盖度允许误差≤±10%。
每亩株数调查允许误差≤±10%。
4 封山育(护)林检查验收
4.1 检查验收对象
列入封山育(护)林的小班。
4.2 检查验收内容
封山育(护)林面积、条件、措施、标志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及其它管理情况等。
4.3 技术标准
4.3.1 封山育(护)林地类条件
4.3.1.1 封山育林地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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