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商品林营造与经营等内容的检查验收方法与标准,适用于全省商品林建设的检查验收。
2 依据标准
GB/T15776-1995《全国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81-1995《森林抚育规程》
《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绿化造林抽查办法》
《浙江省商品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浙江省商品林建设技术规程》
3 总则
3.1 检查验收目的
促进、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林建设工作,提高商品林建设质量,科学评价商品林建设成效,以提高林业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政府科学管理商品林建设提供依据。
3.2 检查验收任务
全面了解商品林建设情况,对商品林建设的面积、质量和管理情况等作出核实评价,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等。
3.3 检查验收对象
3.3.1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
3.3.2 用材林中幼林抚育
3.4 检查验收程序
先由县(市、区)(简称县,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成果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后,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人工造林、更新县检查验收要求在7、8月间完成,9月10日前上报检查验收材料,9、10月间组织省抽查验收;用材林中幼林抚育县检查验收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4月10日前上报检查验收材料,4、5月间组织省抽查验收。
3.5 抽查验收样本组织
3.5.1 县级样本抽取
以县为单位,按30%抽样强度抽取县级样本,抽中的县检查面积为该县上报面积的10%以上。
3.5.2 乡(镇、林场) (简称乡,下同)级样本抽取
抽中的受检县,每县抽取3个(含)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乡,根据抽中的乡上报面积的权重大小分配县受检面积。
3.5.3 村(林班) (简称村,下同)级样本抽取
抽中的受检乡,每乡抽取3个(含)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村,抽出的受检村对上报面积进行全查,全查面积之和不得少于该乡应检面积。
3.5.4 根据情况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可特定受检单位。
3.6 检查验收成果资料
3.6.1 县检查验收成果资料
3.6.1.1 检查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基本情况;检查验收结果和分析;经验、问题和建议等。
3.6.1.2 检查验收统计表、登记表
3.6.1.3 其它有关资料
县检查验收报告及统计表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1份,省林业主管部门2份;检查验收登记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1份。
3.6.2 省抽查验收成果资料
3.6.2.1 抽查验收报告
3.6.2.2 抽查验收统计表、登记表
4 人工造林、更新检查验收
4.1 检查验收范围
县检查验收:面积≥1亩的人工造林、更新小班;
省抽查验收:面积≥3亩的人工造林、更新小班。
4.2 检查验收内容
人工造林、更新小班的面积、质量、抚育管理等情况。
4.3 技术标准
4.3.1 造林方式
分为造林、更新。
4.3.2 林木权属
分为国有、国合、集体、个人。
4.3.3 造林前地类
分为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有林地、退耕还林地、其他农地。
4.3.4 林种划分
分为用材林、薪炭林、竹林、经济林。
4.3.5 成活率等级划分
≥90%合格; 40-89.9% 补植; <40% 重造。
4.3.6 保存率等级划分
≥85%合格; <85%不合格。
4.3.7 合格小班条件
4.3.7.1 面积10亩以上的造林小班具有造林作业设计;
4.3.7.2 树种选择符合经营目的和适地适树的原则;
4.3.7.3 整地挖穴、栽植、造林密度等符合作业设计要求;
4.3.7.4 采用Ⅰ、Ⅱ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 成活率或保存率达到相应的合格标准以上;
4.3.7.5 造林后前三年每年抚育1-3次,无荒芜现象,无人畜破坏情况。
4.3.8 小班核实面积
经调查确定的实际造林、更新面积,包括造林、更新的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需重造面积等造林作业面积。
以小班为单位,省抽查验收测定的面积误差为正差及在负差5%(含)以内时,县上报面积即为核实面积;超出负差5%时,省抽查验收测定的面积为核实面积。面积误差的计算公式为:
面积误差(%)=(省测面积-县报面积)/县报面积×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