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发展高效林业的决定》、《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浙江省林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并为人类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以及服务于国防、科研的防护林和特用林。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封山育(护)林、人工造林(补植)、飞播造林等为营造林方式的退耕还林工程、绿色通道工程、平原绿化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小区)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程等。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意识,动员和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对公益林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并成立省、市、县、重点乡镇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林业部门的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主要负责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等,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项目业务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督促、检查工程项目的实施。
(一)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方针、政策、建设标准、检查验收办法、年度计划等;负责全省生态公益林的总体规划及区划界定工作;审批县级总体规划;组织指导整个项目的实施、加强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所属县(市、区)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的规划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并协助省林业主管部门搞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市级公益林的规划和区划界定工作。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县级总体规划、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负责技术指导,统一安排项目造林的良种和苗木供应,争取建设资金和配套资金,落实管护措施及责任;具体负责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
(四)重点乡(镇)林业站: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协助生产单位争取建设资金和配套资金;检查、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帮助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营林公司、林业站、国有〈集体〉林场、村〈户〉等)严格按工程项目要求具体实施,造好、管好工程项目林,确保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或合同)的形式进行,由县(市)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乡(镇)政府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各生产单位要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建专业管护队伍,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按规划审批项目,按项目安排投资的原则,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投资。
第八条 项目立项和审批的程序:
1、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组织编制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纳入省级项目的,须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0月底之前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立项。
2、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将营造林任务(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具体落实到小班地段(1/万图纸),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任务和地点,确定技术管理措施等。实施方案于12月底之前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列入省级项目的作业设计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作业设计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层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省级(含省级)以上项目报批时要提供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
第九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按不同项目分年度(或一次性)下达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领导、技术目标责任制,做到“五定五有”,即定任务、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定职责;有项目建议书、有作业设计、有项目负责人、有技术档案、有项目标志牌。项目施工实行“两书一图”制,即调查设计说明书、工程承包责任书和作业施工图。工程造林采用专业队造林。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情况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于4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8月,按项目建设要求逐项逐块进行自查,按小班(或地段)为单位填报验收卡,并于9月10日前将项目总结及验收材料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有序、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要及时将工程文件材料归档,并注意收集、积累和整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图表、卡片、声像、电子文件及实物。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时,对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没有按年度装订成册的工程不予验收。
四、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合同制,必须落实项目、技术和施工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与项目主管单位分别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任和奖惩。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按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进行管理。总体的质量技术标准是:
(一)人工造林
1、山地人工造林(含补植)
(1)对象:生态公益林区内现有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无林地以及郁闭度在0.3(含0.3)以下的有林地或疏林地。
(2)技术要求和标准:禁止全垦整地,坡度25°以上或土壤立地条件较差的山地一般采用大块状整地;造林树种多样化,当年阔叶林(或混交林)的造林比例达到40%以上;严格执行“山顶带帽,山脚穿鞋,山腰扎带”的生态造林模式;造林后三年内每年至少抚育一次以上,当年成活率85%以上,次年保存率80%以上,当年质量合格率85%以上,第二、三年抚育率95%以上;苗木采用Ⅰ级苗或合格容器苗造林;补植造林的,每亩造林密度不低于正常造林密度的60%。 |